□本報記者阮占江
  □本報通訊員郭雯劉婷婷
  為規範農村財務管理,解決農村基層組織財務收支混亂、財務處理不規範、不及時等問題,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村均推行了“村賬鄉代管”模式。這一模式對加強村級財務監管、規範村務運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制度的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尤其是近年來已成為群眾信訪、突發事件的一個重要誘因。
  近幾年,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結合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針對“村賬鄉代管”開展了專項預防調查,並撰寫了“村賬鄉代管”調查報告,對轄區內“村賬鄉代管”模式的現狀、問題及原因進行了深入剖析,並提出了相關預防意見。村委會根據預防意見,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村賬公開,強化村民監督,石峰村的財務管理呈現出煥然一新的面貌。
  石峰區檢察院在調研中發現了哪些問題?石峰村的“村賬鄉代管”模式又取得了怎樣的進步?《法制日報》記者近日趕赴石峰村進行調查。
  隨意開票報銷不做賬
  石峰區檢察院對“村賬鄉代管”模式進行預防調查,始於石峰村原村支書蔣萬能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一案的偵破。
  2012年,石峰區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石峰村村支書蔣萬能以虛報徵地協調工作費、應酬費等名義侵占徵地補償款。
  “由於財務管理混亂,財務支出隨意性很大,報賬員長期不報賬、不做賬、明顯審批手續不全或明顯違反財務紀律的憑證入賬等現象大量存在,取證花了很大精力。”石峰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辦案人員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三個案例:2010年11月左右,在石峰區旗濱集團光伏玻璃產業基地項目徵地工作中,蔣萬能要求劉某和羅某弄些發票,以徵地工作經費名義在財務上報點錢。劉、羅二人按照蔣萬能的指使籌集到3萬元發票,以徵地協調工作費的名義與其他徵地公務開支一起在財務上報銷後歸個人所有,3人各分得1萬元。
  2012年,響石工貿公司收到株洲市石峰區鋼貿城徵地補償款210餘萬元。當年端午節前夕,蔣萬能伙同劉某、羅某及黃某以端午節應酬費的名義,從補償款中套取8000元,4人各分得2000元。
  此外,經檢察機關查明,蔣萬能還利用擔任石峰村村支書、豐大公司董事長及銅霞路徵地拆遷指揮部成員的職務便利,在廠房租賃、建設項目承攬、施工業務承包、徵地拆遷補償方面為人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賄賂共計22000元。
  2014年1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以蔣萬能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個月。
  此案給石峰區“村賬鄉代管”的管理模式敲響了一記警鐘,如何規範農村財務管理,彌補“村賬鄉代管”管理模式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成了檢察機關預防“村官”職務犯罪工作的當務之急。
  代管模式存三大漏洞
  據瞭解,石峰區檢察院結合2011年至2012年辦理的3起村鄉兩級幹部貪賄案件,針對“村賬鄉代管”制度執行的情況,對轄區內的村(社區)進行了預防調查,發放了問卷196份,通過問卷調查,該院發現“村賬鄉代管”模式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
  “蔣萬能腐敗案之所以發生,與當時‘村賬鄉代管’模式的管理漏洞有很大關係。”石峰區檢察院檢察長楊瑞斌說,備用金預支制度存在漏洞、財務管理混亂、街道審核對村級賬務的實質監管效果不強、民主理財組織監督流於形式、公司化的集體經濟組織監管存在盲區,這些都給違法犯罪提供了空間。
  據石峰區檢察院調查,石峰村的財務制度僅規定可預先支取備用金,但未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預支、預支的幅度是多少等,這使得報賬員手中動輒握有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備用金。有的報賬員甚至從街道領到大量備用金後,將現金直接交給村負責人保管,由其直接經手現金。待村負責人支出現金後,直接將發票交給村報賬員補充簽字程序後到街道報賬,報賬員儼然成了臨時的票據保管員。
  “村財務管理混亂,財務監督形同虛設,特別是財務制度、審批制度和公開制度流於形式,什麼可以開支、什麼不可以開支、限額多少,這些都沒有明確規定,缺乏統一、科學的標準,報銷費用合理性難以界定,因此給村幹部以報賬為名任意使用集體資金開了方便之門。”楊瑞斌說,個別村還存在多設銀行賬戶的行為,在“村賬鄉代管”專戶以外另設銀行賬戶未納入會計核算,致使高達650多萬元的款項用途、去向不明。
  此外,村(社區)報賬不及時的問題也很嚴重,按照規定,報賬員實行責任制,財務每月須按規定的日期報賬一次。而事實上,該院在調查中發現,村(社區)報賬員長期不報賬、街道會計長期不做賬、明顯審批手續不全或明顯違反財務紀律的憑證入賬等現象都存在。與此同時,按制度規定因報賬不及時所應承擔的後果也未嚴格執行。
  財物管理的混亂造成了集體資金使用的隨意性,而村民監管意識的淡薄更讓村賬處於監督真空狀態。石峰區檢察院的調查問卷顯示,36.6%的村民不知道村務公開這回事,超過半數的村民不瞭解公開內容、公開形式、公開時間,村民不能主動行使監督權利,不願多管“閑事”。有的財務人員唯上主義嚴重,對村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放棄監督,發現問題不敢管,聽之任之。此外,街道對村裡的實際操作並不知曉,監管僅限於對報賬程序的審查,對票據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難以做到實質上的監督。加之民主理財監督流於形式,財務管理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不力,對村級財務的監督幾乎形同虛設。
  強化監督規範村賬管理
  “你看,這是我們村裡的財務報告,在村民委員會的微信平臺上可以實時查到。”今年10月11日,當石峰區檢察院的檢察幹警再次來到石峰村時,一名村民監督員打開手機上的“石峰村村民委員會”微信平臺,向檢察幹警展示村裡三季度的財務報告。
  在石峰村原村支書蔣萬能等被石峰區檢察院立案調查後,檢察幹警就“村賬鄉代管”管理模式展開了深入調查。2013年11月,石峰區檢察院在石峰村召開了“村官”職務犯罪案件分析會,對蔣萬能一案的相關情況、調查中發現的“村賬鄉代管”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通報,並對“村官”職務犯罪的特征進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加強教育、健全制度、打防並舉三點預防意見。針對建立健全“村賬鄉代管”配套制度,推行村務科學管理,該院預防科給予了相應的制度建設建議,如細化“民主理財小組”參與財物管理制度,執行嚴格的村級自查處置審批制度,建立常態化、標準化的村財物公開制度,強化村級財物審計制度,加大外部審計力度等。
  近一年過去了,當石峰區檢察幹警對石峰村進行回訪時,發現村裡的賬務管理狀況已有了明顯改進。最大的變化是,村民們有了自己的“民主理財小組”。在今年5月村委會換屆選舉時,村民代表投票選舉出了3名村民擔任財務監督員,任期三年。3名財務監督員由一名黨員、一名村小組組長、一名村辦企業負責人組成。為了促使村民財務監督員更好地履行監督權利和義務,石峰村出台了《村民理財小組職責》,明確村裡的財務報表每季度公開一次,在公開前必須給3名監督員查看,如監督員對財務報表沒有異議,需在報表上簽字,3名監督員均簽字後財務報表方能上報街道辦事處。如果有部分或者全部監督員對報表內容提出疑問,村委會應當進行解答,如存在村委會無法解答的非法開支,財務報表則不能通過,需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此外,村裡的重大投資項目,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研究,過半數村民代表同意方能通過。
  為了將公開進行到底,石峰村村委會還開通了“石峰村村民委員會”微信平臺,將村裡的財務報告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等信息,通過微信平臺及時發佈,讓村民們能夠第一時間瞭解到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類信息,並且可以通過微信平臺提出疑問,交流意見建議。
  “以前村裡的賬目我們是一抹黑,管不著,也沒法管,自從上次檢察官到我們村裡提了建議後,大不一樣了,村裡花了多少錢,牆上、手機上都能看到,花得不對的地方,還有監督員盯著,我們心裡踏實多了。”村民劉大伯高興地說。
  製圖/李曉軍
  (原標題:村官職務犯罪多發曝“村賬鄉代管”漏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i23hidmw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